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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专对汽车下手 90后“爆车哥”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周口刑事律师  
90后的贵州籍男子,伙同他人采取砸开他人汽车玻璃的方式,疯狂盗窃,涉案额达23459元。2012年9月1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7月5日凌晨,92年出生的被告人肖某及蔡某来到南昌市民德路浦发银行门口,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起子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辛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别克君威汽车玻璃砸开,窃得存放在车内价值1700元的小熊猫牌香烟2条、价值1920元的芙蓉王钻石香烟2条、价值1600元的黄鹤楼漫天游香烟2条、价值1400元的云牌软礼印象香烟2条;同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肖某及蔡某、熊某来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信国际花园北门附近中国银行门口,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先后将被害人李某、贾某各自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雪弗兰汽车和一辆力帆汽车玻璃砸开,窃得存放在车内的价值780元的jvc牌便携式dv机1台、价值2500元的西铁城牌手表1块、价值430元的三星牌数码照相机1台;同月13日凌晨,被告人肖某再次与蔡某、熊某来到南昌市东湖区保育院附近,采取上述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科帕奇汽车玻璃砸开,窃得存放在车内价值6200元的中华牌软盒香烟10条、价值1100元的金圣牌本草香烟2条、价值1030元佳能牌单反相机1台和价值3738元的佳能单配镜头1个。

  2012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及熊某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中大道万达华府小区大门口、红谷春天北门附近作案时,被蹲坑守候在此的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

  2012年3月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肖某的指认下将收购其赃物的孙某抓获。上述蔡某、熊某作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4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后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肖某提供的线索并指认抓获其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肖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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