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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3日 周口刑事律师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今日就该部新颁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对于这类闲置土地不适用强制收回政策,政府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采取协商方式处置。 王守智说,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因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占了较大比例。他表示,新办法细化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区分政府原因和企业原因,特别是明确了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规划、政策调整、处置信访事件、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对此,新办法规定应采取协商方式解决。 同时,新办法强调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地位,规定对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应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加强监管;此外,还增设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闲置土地日常监管和调查处置中的法律责任,强化行政和刑事责任约束,确保相关监管措施的落实。 新办法规定有6种情形属于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其中包括,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对于这6种情形的处置,新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协商选择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遏制由于政府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再继续增长,新办法规定,市、县国土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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