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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健新盗窃一案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0日 周口刑事律师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健新,曾用名吴军营,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3月1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2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09]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健新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健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吴健新在荥阳市步行街东口“森地电动车”店门前,趁人不备将失主王xx的一辆银灰色森地牌电动车偷走,后窜至荥阳市万山路汽车站东门口时被当场抓获。被盗电动车价值2160元。现赃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王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xx陈述、证人证言、被盗物品照片等相关书证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健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健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健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索好丽
审 判 员 杨 云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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