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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抢劫辩护案

发布时间:2015年2月24日 周口刑事律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72岁,出生地美国,无业。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晚上六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路经冯某文家,见冯某文家门敞开,只有区某(女)一人在家中做饭,附近人迹稀少,即返回家中,携带几条蓝色布带潜入冯某文家客厅,乘区某正在打开电视机不备之机,用布带从区某的背后突然勒住区某的颈部,并用力拉扯,致区某昏迷倒地,冯某某恐区某未死,继续用布带绑勒区某的颈部,又用布带捆绑区某的双手后拉入卧室。接着,冯某某在卧室的梳妆台的抽屉里搜得首饰袋一个(内有金项链一条、金坠一个、玉扣一个、金属牌一个,共价值人民币3685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起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家属。
  经法医鉴定,区某系被他人用布带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办案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广东省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受佛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担任被告人冯某某抢劫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由于本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所以我深知此案难度之大,责任之重。因为时间紧迫,所以我接受委派后就马上去认真阅读了全部案件材料,接着会见了被告人。我还深入到案发当地,通过当地村民的叙述,了解案发现场及案发前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事情。最后我还特意了解一下当地的生活习惯。
  根据我对本案案情的调查取证和研究分析后,向法庭提出了下列辩护意见:
  1、一审据以定案的证据真实性可疑。
  (1)、公安机关对冯某某作的询问笔录(即被告人口供)真实性可疑。
  会见时据冯某某反映: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晚m公安分局到某地抓冯某某,二十七日凌晨3点开始提审,一直持续到一月三十一日中午结束。期间,m专案组对冯某某拳打脚踢,威胁、恐吓,不给其睡觉、吃饭、喝水,将七十二岁的冯某某从身体上、精神上折磨得痛不欲生、精神恍惚,失去辨别能力,最后威胁冯某某在事先拟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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