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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友人勒索不合理费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6日 周口刑事律师  
助人为乐是我国传统美德。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受了伤更值得群众称赞。但在获得赔偿后仍强行索要各种费用的,则会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近日,广西大新县法院审结了何某敲诈勒索罪一案,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4月25日,被害人邓某打电话叫被告人何某到大新县防疫站帮忙办事,被告人何某答应后独自驾驶摩托车来到大新县防疫站门口时因操作不当摔倒在地,造成被告人何某右手小指末节受伤及摩托车损坏。邓某见状便带被告人何某到大新县人民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就诊费和摩托车的修理费。事后,在2012年4月27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何某以邓某害其受伤,需要后续治疗费、赔偿残疾费等为由,多次到邓某的父母勒索要钱,并扬言不给钱就闹事,邓某父母被迫先后付给被告人何某人民币4860元。

  大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某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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