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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信用卡套现 领刑5年罚金10万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1日 周口刑事律师  
二被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刷卡套现,案发后不到20天即先后被抓获。近日,建湖法院受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分处二被告有期徒刑5年及5年3个月,并处罚金各10万元。

  2012年8月初,高某从他人处得到一张伪造的信用卡及一张尤某的身份证,于是用飞信和QQ联系胡某,商谈使用该信用卡套现事宜。胡某同意后,着手联系了几个提供套现的人,但均未成功。同年8月5日,经人介绍,高某与胡某驾车至福建省漳州市,找到在海丰通讯店工作的汤某,并在汤某的帮助下到顺辉车行刷卡套现。套现时由胡某持尤某身份证,冒充尤某签字,骗取被害人现金计192000元。案发当日,被害人收到中国银行95566短信,提醒其所办的1350白金卡消费192000元,因未实际消费,就向银行申请冻结了该卡。后高某于同月14日被铁路公安厦门车站派出所抓获,胡某于同月21日被厦门公安殿前派出所抓获。

  建湖法院认为,二被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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