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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兑白酒假冒“五粮液”案宣判 被告获刑7年半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周口刑事律师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21日下午发布消息说,该院19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建良有期徒刑6年8个月。陈建良以次充好生产假冒“五粮液”酒,销售至酒店、酒楼等消费场所,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建良购买“尖庄”“金六福”“长三角”等白酒,在租住的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一厂内,指使同案犯栾某(已另案处理)指挥20多个工人按照不同的调配方式进行灌装、贴标,以次充好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酒,后由被告人陈建良销售至酒店、酒楼等消费场所。

开始时,这些假冒“五粮液”销量较差,至2007年9月后销量大增,每月平均销量1000件(每件6瓶)左右。2007年10月至12月期间,陈建良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共计4624件。

2007年12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查获上述窝点,查扣未销售的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经“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所扣押的“五粮液”白酒属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产品。

2011年8月18日,陈建良被公安人员抓获。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已销售的假冒“五粮液”白酒金额为985万元,所扣押的假冒“五粮液”白酒价值59.6万元。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千万余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5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于2005年12月30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仓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被告人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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