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毒鱿鱼”父子遭法律严惩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日 周口刑事律师  
虞某父子俩为贪财谋利,在从事鱿鱼、猪皮、海带、豆腐皮等干货加工过程中,为了使这些食品看上去鲜亮好卖,虞某父子俩竟把福尔马林(甲醛溶液)等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掺入食品中进行加工。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对被告人虞某父子俩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虞某父子俩自2011年10月1日以来,在玉山县冰溪镇铁路林场租了一处厂房,从事鱿鱼、猪皮、海带、豆腐皮等干货加工,为了非法谋利,虞某父子俩在明知甲醛有毒的情况下,仍将甲醛掺入在食品中加工使用,并将加工好的食品拉到市场销售,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虞某父子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这起案件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判决的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一旦构罪就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All Right Reserved 周口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