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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少年一时昏头轮奸两少女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周口刑事律师  
90后的懵懂少年本应珍惜大好时光,好好在学校里接受良好的教育,可因受网络色情和朋友的影响,在约女伴玩耍时,竟然动起了歪心思合谋残忍地对两个女孩进行了轮奸。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东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李东海骑摩托车搭李少波(已判刑)到浦北县小江镇约女孩玩,陆方志(另案处理)得知李少波约了刚认识几天的刘小凌及堂妹刘小燕出来玩后,遂提出由李少波骗刘小凌、刘小燕到“林冲”(山岭名,位于小江镇沙场村委会杨梅村与平马村委会青山肚村交界处)实施奸淫。尔后,李少波以摘荔枝为名将刘小凌、刘小燕骗到“林冲”与正在等候的被告人李东海和卢强、林江(两人已判刑)、林晓辉(在逃)、陆方志等人会合。卢强、李少波、林江、林汉秀在山上轮流对刘小燕实施奸淫。被告人李东海和林晓辉、林汉秀对刘小凌进行殴打和恐吓,逼迫其脱掉衣服,不顾刘小凌的极力反抗,也轮流对刘小凌实施奸淫。直至次日凌晨4时许,刘小凌、刘小燕才得以回家。

  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李东海在其母亲高美的陪同下主动到浦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东海违背妇女意志,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轮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海在强奸犯罪中,积极参与强奸,是主犯。但在共同强奸犯罪中,被告人和非同案人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在量刑时考虑予以区别。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家属陪同下投案后,最初供述犯罪事实时虽不认罪,但后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仍视为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该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失足,主要是因交友不慎所致,只要加强学习,增强对事非的分辨能力,好好改造,是可以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判决。(以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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