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裁定再审后,当事人撤回抗诉申请,究竟向人民检察院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些申诉人往往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撤回抗诉申请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人 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裁定再审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又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诉(特殊情况除外)。笔者认为,既然当事人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申请,那么撤回抗诉申请就必然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这符合“受诉与处理相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抗诉申请的,应告知向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提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撤回抗诉的申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准许,并向人民法院撤回抗诉。这样既有利于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 源,也符合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