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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携带性病仍与多名男子发生关系 涉嫌传播性病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周口刑事律师  

一、女子携带性病仍与多名男子发生关系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连云港东海一性病女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与多人发生关系,事发后,陈某两次被列为网上逃犯。近日,东海县警方通过微信聊天,成功“钓”出嫌疑人,将涉嫌传播性病案逃犯陈某抓获归案。

2011年11月,东海人陈某(女,23岁)在东海县某旅社内,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以30元价格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陈某在同一房间内,以30元价格与另一男子茆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被民警当场查获。后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拒不到案,2013年11月5日被上网追逃,后于2013年12月10日被抓获。后因起诉期间,检察院传讯多次未到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重新上网追逃。

二、涉嫌传播性病罪责难逃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陈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以30元价格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涉嫌传播性病罪。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旧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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