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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的威力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周口刑事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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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通过审查的律师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后的律师调解协议具有等同法院判决书的强制执行力。此项举措开全国先河。

  上午10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崔巍和青岛市律师协会会长栾少湖,在市南区人民法院签署备忘录,宣布就青岛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达成的非诉讼调解协议,建立司法确认机制。

  崔巍介绍,截止到今年9月,市南法院共受理案件7000件,而该院办案法官不足50人,平均每个法官每年要办理300余件案子,几乎每天都在开庭审案,法官办案压力非常大,案件当事人想见法官一面都难。为方便市民解决纠纷,同时缓解该院法官的办案压力,充分发挥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团队的力量,决定由律师进行诉前调解,法院审查后进行司法确认。

  据介绍,当事人双方经律师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进行司法确认,在调解委员会常设的联络员的帮助下,将调解书和申请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专门的网络系统直接传输给法院,法院通过该系统在网上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15日内答复。如果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司法确认,并传输给律师调解委员会,通过彩色打印机就能打印出具强制执行力的律师调解书。得益于无纸化的网络司法确认系统,当事人不需要奔波于调解委员会和法院之间,减少诉累。

  另外,对不属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或者是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8种情形,尽管由律师调解达成协议,法院也不予进行司法确认。

  栾少湖说,市南法院对律师调解协议书进行免费司法确认,他们决定对该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全部进行免费调解。并且为了确保律师调解的公正性,规定负责调解的律师调解不成后不得担任被调解的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进行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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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隔四年,民事诉讼法再次面临修改。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诉法进行了一审,多个条款被提交修改。草案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职能,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增加强制执行措施规避执行难,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修改幅度并不算小。

  检察机关深度介入民事诉讼

  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已修改过一次。时隔四年,社会现实又已发生诸多变化,民事诉讼法也面临着再次更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授汤维建参与了此次民诉法的修改,他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检察监督的修改是这次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检察监督不是全新的,原来是局部监督,只有一种,也就是生效裁判的错判,进行抗诉。”汤维建说,但此次修改则有所增加。

  而根据草案,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此外,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汤维建告诉记者,检察监督的修改主要要达到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通过监督,确保法庭公正审判,另一个就是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保障,从而使当事人相互之间能够平等对抗。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越来越多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但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消费者利益受损,公民个人或民间组织要提起公益诉讼都遭遇了种种困境。尤其是诉讼主体资格如何确定,成为公益诉讼的首要难题。

  此次修改草案则对主体资格作了确认。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有关机关”如何解释,汤维建称,立法机关本来希望包括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争议非常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基本上是有共识的。”汤维建说。

  增加强制执行

  增加强制执行是此次民诉法的一个重要修改之处。此前,民事诉讼面临的一大难题便是执行难,导致原告即使胜诉,也难以得到理想结果。

  此次修改,针对这一现象增加了强制执行措施。草案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草案还加大了规避执行难的处罚力度,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也加大了处罚力度。

  当事人是可以就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当事人应按照仲裁裁决书中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还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1、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则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如果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联合国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3、国内仲裁裁决可向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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