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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杀妻案终审维持原判 “小三”情节未被采纳

发布时间:2017年9月4日 周口刑事律师  

  昨天,广东高院对备受关注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中院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一审判决。

  丈夫拔管妻子死亡

  2009年2月9日晚8点左右,远嫁到深圳的武汉女子胡菁,在深圳家中昏倒,在深圳市二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期间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靠呼吸机维持呼吸。2月16日下午3点左右,文裕章到病房探望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阻止救治并放弃治疗,4时许胡菁死亡。深圳市中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三点抗诉理由。一是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有误;二是认定被告人出于“爱妻”拔管的作案动机有误;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但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文裕章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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