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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是真正的连带债务?

发布时间:2017年7月22日 周口刑事律师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明刑初字第00153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2015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明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同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陈某容留魏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三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魏某(另案处理)在其居住的明光市万豪小区11栋1单元1802室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容留魏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容留魏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容留魏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等,明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萍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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