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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盗窃罪”(四)

发布时间:2017年7月7日 周口刑事律师  
第四,正确认定盗窃罪的着手、未遂与即遂。对于盗窃罪的着手,应根据不同的盗窃类型予以确定。例如, 关于侵入住宅盗窃的案件,少数人主张以侵入住宅作为盗窃罪的着手,多数人认为,侵入住宅后开始实施具体的物色财物的行为时为着手。再如,关于扒窃案件,一般认为,行为人的手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外侧时,就是着手。又如,关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的盗窃案件,一般来说,以开始侵入仓库时就是着手。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盗窃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财产,不是绝对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而是取决于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自己的财产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当然,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也可能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如果难以认定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但能认定行为人已经控制了财物,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最后,说一说盗窃罪的处罚问题。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款、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盗窃自动取款机中的现金的,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首要分子、主犯、流窜作案、造成重大损失等情节的行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具体规定变化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取消了对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内容;换言之,对盗窃罪取消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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