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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好友的摩托车起盗心,偷配钥匙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周口刑事律师  

借用好友的摩托车起盗心

借好友的摩托车使用时起了盗心,男子偷配钥匙后伙同他人将其盗走。2015年4月7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4年12月31日,被害人徐某将一辆摩托车借给被告人宗某使用。后被告人宗某、熊某欲盗走该摩托车,故事先配好摩托车钥匙。2015年1月6日晚,被告人宗某、熊某经协商,在宗某将摩托车归还被害人徐某后通知熊某,由被告人熊某盗走上述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00元。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宗某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并协助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熊某进行抓获。

偷配钥匙盗窃获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伙同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宗某、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被告人熊某,具有一般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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