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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瑜:辞职:不得不说的话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9日 周口刑事律师  
2015-05-06 来源:法律博客 浏览次数:0 辞职 曾几何时,不堪触碰、念及的想法,此时却真切地横在心头 脑海深处,依然清晰:1999年初秋的那个夜晚,车站临别,家人送我北上京城求学 16年前,北京昌平,中政大。空廖的夜空中弥散着烤串的味道,毗邻十三陵,不见都市风华,却是静心读书的佳境 12年前,荆门烟树,中政大研究生院。学院路上最袖珍的一座校园,毗邻北邮、北师大、北影,幽深而匆匆,自得其乐 9年前,命运选择之错合,昌江河畔的检察之家。辗转历练,茫然而虚空,去意萌生 4年前,数载坚忍,博士生生活开启。宿舍、教室、操场,书海徜徉,三十而立、时不我待,盼来一身博士袍 2014年11月,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反复考虑,我还是做出了离开的决定。凑巧的是,在我向领导当面提出辞职请求的当天,上级院决定派我去参加省级检察业务专家的评选;我不假思索地放弃了这个机会,尽管我知道中选的可能性很大,尽管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都是我致力追求的目标。因为,偶尔任性的自己,专注而洒脱,既然选择离开,就不愿拖泥带水 还是将机会让给别人吧。总之,还是要感谢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一直以来的关爱和培养。十几年来, 检察 深深地融入了我的学习和生活,已然成为生命中无法抹去、无法释怀的一部分;毕竟,那曾经是一种心智、付出和追求的凝结。在酝酿离职的那些日子里,纠结着一个问题:直面这种对于 检察 生活的 切割 ,应该对自己做出怎样的交代?我觉得,若以时间为轴,将十几年来撰写的含有 检察 字眼的理论文章作一梳理,当是最清晰也最简单的回顾了,因为每一篇文章都可以被还原成一幅幅极具个人历史色彩的画面,里面的一个个小故事动情而温馨: 《浅谈制约检察建设的若干问题》,《中国检察官》2002年第2期; 《关于我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反思与改革》,《检察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略论中部地区的检察队伍建设的若干问题》,《发展中的探索 景德镇优秀社科论文选》,江西高校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 《 乡镇检察室 的立体解构与回溯性发展研究》,《青岛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从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称谓看 检察 权之性质》,《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从我国检察权的性质看司法权的核心主旨:一种基于历史溯源与文本考据的思考》,《科学 经济 社会》2011年第2期; 《解读〈法官法〉、〈检察官法〉中的 其他具备条件 兼论基层司法首长选任模式》,《世纪桥》2012年第13期; 《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改革及队伍激励机制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3期; 《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官制度述论》,《党史文苑》2013年第20期; 《清末变法修律时期检察官制度考略》,《学习月刊》2013年第14期; 《我国检察职业道德的理论基点、内容体系及根本功能》,《理论建设》2013年第4期; 《中央苏区人民检察制度探微》,《兰台世界》2013年第9期; 《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司法公信力的人力保障》,《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4期; 《法律至上及其异化》,《检察日报》2013年9月24日; 《司法官要培养 君子 情结》,《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6日; 我生长在一个检察情结浓重的家庭,长辈们的言传身教及我的耳濡目染,直接促成我在高考填报志愿时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中国政法大学及其法学专业,并在中政大连续完成了本科和硕士研究生阶段(1999-2006)的学习。或许是因为太过熟悉而缺少新鲜感,或许是因为检察工作性质的单一性,平心而论, 检察 并非我硕士毕业时的最向往职业。然而,由于一些复杂的因素,2006年,经过全省统一招录优秀法律人才(公务员)考试,我以第二名的成绩总分成为检察机关的一员。继而,承蒙有关领导的重视和关心(根据省委组织部、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等几家联合发文的规定),我作为全市检察系统第一个全日制法学本科、硕士连读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A证)的人选,获提拔重用。在检察院工作的这9年,我从事过侦监、侦查、办公室、研究室、机关党务等工作。期间的2011年9月至2014年6月,我在正常上班工作的同时,潜心攻读首都师范大学的法学博士,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完成答辩后顺利毕业。之所以重新选择职业,有以下几点考量:一是个人兴趣。学术研究的个人兴趣自高中、大学一直延续至今,当然,成为检察人以后,这种兴趣便集中在检察理论上。我想,高校教职可能更契合这种兴趣。二是个人的职业困惑及职业倦怠。其实,累不累、苦不苦、烦不烦,都是相对的,关于在于从事的这份职业是否给予我们未来的希望 是否值得,是否值得期待。多年来历经的那些 所谓何人,所谓何事,所谓体制,所谓司改 或许是他们不适合我,亦可,我并不适应他们。三是个人的职业规划。法律职业、法律人都是宽泛的、开放性的,我想,我能够尽快适应法学教师和律师的新挑战、新角色。我承认,律师行业的相对高收入兼具不能免俗的诱惑力;但我始终否认 这种诱惑力是辞职的决定性因素 在我这里,它并不显得特别重要。在新一轮司改 山雨欲来风满楼 之前夕,检察官、法官辞职在诸如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而在我工作、生活的这座小城古镇,一名基层院领导的离开还是惊起了不小的涟漪。放弃体面的公务员职位,放弃熟悉的人际环境,放弃已经拥有的许许多多,选择重新开始,一般人不见得有这份毅然决然的勇气,而正是这份勇气,让我更加坚定了说服自己的这些理由,愿与同样选择离开的同仁们共勉:选择离开,从不会淡化我们对于法治中国的坚守和梦想,我们只是变换了一种求寻的视角和路径 选择离开,从不会象征我们的怯懦和妥协,我们只是变换了一种对待人生和社会的态度 选择离开,从不会标明我们的肤浅和逃避,我们只是变换了一种贡献绵薄之力的时间和空间的概念 选择离开,从不会质疑我们的信念和能力,我们只是变换了一种信念同能力之间更加贴切、更加融合的工作方式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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