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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用弹弓弹射9辆汽车 被判8个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4日 周口刑事律师  

武汉男子用弹弓弹射9辆汽车

荆楚网消息 武汉一男子无故弹射小区内9辆汽车,造成4600元毁损。11月5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处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中年男子朱某酒后回到小区,见小区内汽车乱停乱放,便用弹弓和钢珠对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汽车进行弹射,致李某等9人的9辆汽车挡风玻璃、车门玻璃、太阳膜等毁损。经鉴证,上述9辆汽车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600元。

被判8个月

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判处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知识普及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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