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中石油原总经理受贿案开庭 被告当庭当庭认罪悔罪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0日 周口刑事律师  

中石油原总经理受贿案开庭

央视新闻讯,2016年11月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永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7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廖永远利用担任塔里木油田勘探开发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指挥、塔里木油田公司经理、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9.410173万元。另,廖永远对共计折合人民币2103.15690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提请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廖永远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廖永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廖永远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廖永远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人旁听了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律观点: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All Right Reserved 周口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