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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刀刺伤他人既领刑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3日 周口刑事律师  
近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39274.76元人民币。

  2010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以被害人王某挑逗其女友为由,到大关县一中学校旁持刀将王某左手腕及右肩胛刺伤。当晚杨某外逃,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伤,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王某被刺伤后,住院治疗8天,用去医疗费14906.80元,造成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 ,误工费400元、护理费400元 ,残疾赔偿金40000元,共计造成经济损失56106.8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王某的身体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王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关于赔偿车旅费1000元、鉴定费200元以及后续治疗费5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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