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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作海案我们该思考什么

发布时间:2016年6月27日 周口刑事律师  
“我们的检察前沿理论系列学习会今年已经进行了4次,每次都能各抒己见探讨问题,既拓宽视野,又启发心智,激发大家思考深层次问题。这段时间河南省赵作海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我们检察机关应该作出什么样的思考?从中吸取什么样的教训?今天的学习会,我们就重点探讨这些问题。”
5月27日上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学愚主持第5次检察前沿理论系列学习会,召集相关检察人员专门探讨赵作海案件理论问题。
在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室的组织下,自治区检察院公诉、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检察官学院的老师,南宁市检察院以及来自基层院的检察官代表积极探讨。本报记者受邀参会,聆听了检察官们的发言。
在两个半小时的各抒己见后,曾学愚副检察长总结说:“今天来了许多一线的、基层的检察官,从大家的发言中,赵作海案件的确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去思考,从中可吸取许多教训。在目前的国情、体制中,作为检察官,我们要思考如何才能够恪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履行检察官职责,依照法律办案,避免错案、冤案。”
赵作海案情回顾
1998年2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随后,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老王集乡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里,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刀,之后收拾东西于次日凌晨外出,以捡废品为生。由于患上偏瘫,无钱医治,赵振晌方才回村。
2010年5月8日,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次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焦点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才能有效防止和杜绝刑讯逼供现象?
案情之一
1999年5月9日至6月18日,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赵作海对警方做了9次有罪供述。赵作海阐述其遭遇了多种形式的刑讯逼供。“从被抓进去的第一天开始就被审讯的警察打了,他们用擀面杖那么粗、那么长的木棍打我的头。”“不让我睡觉,不给我吃饭。”“我不承认杀了赵振晌就打。我那时就想,被这样折磨下去,还不如招供早点死了算了。”“他们就把做好的口供念给我听,叫我背下来复述。我复述得不对就打,直到我背下来为止。”
探讨
自治区检察院研究室的人刚介绍完整个案情,会场气氛一下热烈起来——
“看到坏人就想打他一顿,这种心理谁都有。问题是作为一名执法者,我们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普遍群众,而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坚决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现象。”在座的一位领导说。
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位检察官说:“屈打成招,这种现象延续了几千年,已经成为我国一种独特的法律历史文化。这种法律历史文化虽然已经因不合时宜而被摒弃,但是毕竟在我国法制史上延绵数千年,要彻底肃清还需要时间,因而强化侦查监督工作不但重要而且十分迫切。”
陈检察官来自南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她说:“‘命案必破’对侦查机关而言无疑是要承受巨大压力的。这种压力不仅来自于侦查机关内部,还会来自于上方,而上方又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对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的期待。但‘命案必破’本身也不符合客观规律,略微知道刑事诉讼规律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因此,现在的‘命案必破’,又被解释为‘有命案必须去破’,这就比较符合诉讼规律的要求了。”
南宁市检察院研究室一位检察官认为,我们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批准逮捕审查权没有体现中立性,没有审查证据合法来源的权力,也就是说没有实现司法化。防止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关键是要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实现批准逮捕权的完全司法化。
焦点问题
为了形成证据链,有的侦查人员可能会进行暴力取证,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暴力取证问题?
案情之二
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回忆,在赵作海被抓后,她曾被关进附近一个酒厂一个多月,罚跪、殴打,逼她承认装尸体的化肥袋是他们家的,最终办案民警让她在口供上签字,承认“一看袋子上的补丁就认出是自己缝的”。赵作海的情人杜金惠也遭受了刑讯逼供。“当时警方带走我,让我承…
这事情和我有关系。我不承认,他们就用棍子打我,把我控制了29天,天天都被要求承认赵作海是因为她杀了人。”杜金惠谈到,“他们说,承认了就没事了。有这事,不承认也不行。”后来有人给她念一份东西,她没怎么听懂,随后就被要求在上边签字。她不会写字,于是就摁了手印。
探讨
有位检察官说:单靠追究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无法杜绝违法取证现象。因为对侦查机关而言,法律赋予的侦查手段不多,侦查技术和保障工作也相对滞后,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侦查人员就会错误地认为,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最后抓到真凶,成功破案,任何不利后果都可慢慢化解。
“暴力取证在目前的体制下难以避免。”一位主诉检察官认为,要彻底解决暴力取证问题,还有待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没有对“亲亲相隐”作出肯定性的规定,证人保障制度在设计上也不尽合理。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检察机关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鉴于刑事侦查具有相对封闭的特性,而刑事诉讼法又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过程更多参与的空间,侦查监督可发挥的作用难以达到理论设计上的要求。因此,侦查合法性只能由侦查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只能对证据负责,只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等义务。
一位公诉部门的检察官说:“暴力取来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虽然有时候我们无法确认侦查部门的取证行为是不是暴力取证,但是有些非法证据还是能看得出来的。比如6拨人连续47个小时不间断讯问同一个嫌疑人,这样得来的口供,我们在提起公诉时肯定会予以排除。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排除的非法证据仅是直接的言词证据,而对因非法取证行为所衍生出来的实物证据,也就是理论上称的‘毒树之果’却没有排除。既然‘毒树之果’可以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那么从理论上说暴力取证就有了原动力。要从根本上杜绝暴力取证现象,还得从立法完善上多做工作。”
陈检察官说:“从2008年开始,南宁市出台了一个规定,要求命案、毒品案要进行全程同步录像。现在南宁市都做到了。而且现在发生命案,检察官也要到现场,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这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暴力取证问题。”
一位姓汪的检察官说,据他了解,自从上级检察院有命案到场的要求后,钦州市认真落实了这一制度,不仅刑事命案到场,连交通事故致死案,公安机关也通知检察院到场。
李检察官介绍,贵港的公安机关对命案取证一直很慎重,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一直很好。她说,一出命案,贵港检察官都到场。有一起命案,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收集了一轮证据后,检察官还在隐蔽的地方发现了一个血掌,最终补取了一个血印,巩固了证据。
焦点问题
怎样理解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面对尸源不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怎么办?
案情之三
针对尸体身份没有确定,案卷中无法证明尸源的问题,柘城警方的解释是当时确实对尸体进行了dna检测,甚至挖开赵振晌母亲的坟墓采取了骨骼样本,但苦于当时的技术限制,一直没有得出结论。在尸体身份这个最重要的证据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柘城县公安局仍然于1999年8月将案卷移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科。
商丘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后,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赵作海在检察机关全部推翻了原有的供词,控诉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尸体身份没有确定,证据上的明显漏洞,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称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
探讨
“尸源问题没有解决,如果是你们办这个案子,你们怎么办?”会议主持人问南宁市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检察官。
“我们肯定会作存疑不诉。证据达不到起诉的标准,只能退回补充侦查。不过,如果案件现场有目击证人,所有的证据都能证明是某某杀的人,即使被害人是无名氏、流浪汉,即使尸源问题没有解决,我们也会起诉。”陈检察官肯定地回答。
关于故意杀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有位检察官说,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标准,比如,2008年,江西省就出台我国首个故意杀人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规范,就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故意杀人死刑案件中有关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及运用等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细化。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
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背景资料:
证据与法规之进程:
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
1998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
1999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
焦点问题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之四
2010年5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对这起错案的查究正式立案,检察机关已经对3名涉嫌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据了解,这3名当时办案的人员是郭守海、周明晗、李德领,前两人已经被刑事拘留,后者目前在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和商丘市纪委的工作人员也共同进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查,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被停职接受调查。
探讨
“当年办这起案件的检察官现在怎样了?”学习会上一位领导关心地问。
“网上说是辞职当律师去了。”一位检察官回答。
有位检察官说:“据网上的相关资料显示,对商丘市检察院的追责是因为重大事项不请示汇报。这可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进行解释。顶了3次,明知证据不足,仍起诉,不追究一定的责任,显然是难以取信于民的。虽然其中有深层次的原因,但老百姓还是会认为司法机关不敢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屈服于一定的压力。这其中也折射出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重要性问题。当然,本案发生于10多年前,就目前执法环境而言,是不应该再出现这类案件的。当前,检察机关正开展恪守职业道德主题教育活动,是很有意义的,也是相当有必要的。”
一位检察官说:“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归根到底是检察院依法独立办案。现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求下级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如果意见有严重分歧的,要向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汇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地方不当压力,确保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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