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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16年4月1日 周口刑事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需要注意掌握3个内容。
  第一,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狐假虎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之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两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这是我们要掌握的第一项内容,也就是审查的内容。
  第二,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意味着检察院起诉管辖错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被告人不在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案,如果被告人不到案就意味着无法对案件开展审理。因此,出现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是第一种处理的内容。
  第二种处理是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种处理,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规定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一点的意思是说,过去这个案子已审过,检察院曾经对这个案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判决生效以后检察院又找到了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因此对案件又重新起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
  第四种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种处理是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审理是一种裁定,不予受理是一种决定。
  第六种处理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上是审查以后的6种不同处理。
  第三,就是人民法院审查的期限有多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7天,在受理检察院的公诉以后,人民法院作出不同处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这是指普通程序。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有两种,—个是7日,—个是3日,不管是哪种,都要记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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