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伙问题与他人起纷争,他就将合伙人拘禁近11个小时。今日,平乐县法院以被告人杨宇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10月7日凌晨5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宇辉将周朱勇带至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291号杨宇辉家三楼追讨合伙期间的债务,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周朱勇滞留在其家至当天下午16时许。在滞留期间,被告人杨宇辉用伸缩棍对被害人周朱勇进行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周朱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宇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持凶器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经调解,被告人杨宇辉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周朱勇的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00元,受害人写出书面材料对被告人杨宇辉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杨宇辉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