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刑事律师
法律热线:
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律师文集
文章显示

刘昱、刘建平走私普通货物、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周口刑事律师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年高刑终字第0007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昱,男,29岁(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中联海报关行业务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后鼓楼苑胡同38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羁押,2001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平,男,31岁(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县,大专文化,北京中联海报关行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内机12楼106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1月30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昱、刘建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诈骗罪一案,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8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认定被告人刘建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昱、刘建平的违法所得二十七万一千五百八十四元二角六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昱、刘建平的违法所得十四万五千元,发还北京中环汽车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昱、刘建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昱、刘建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刘昱、刘建平各自所犯罪行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刘昱、刘建平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昱、刘建平撤回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8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华  
代理审判员 邓 钢  
代理审判员 马宏玉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川  



All Right Reserved 周口刑事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81271663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