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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藏匿受害人致其死亡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6日 周口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后藏匿受害人致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比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附:《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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