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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撞死人拒绝赔偿 道德谴责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3日 周口刑事律师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可宜州市北牙乡一对父子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仍然拒绝赔偿。5月2日,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划拨的方式,执结这起长达十年的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3年8月27日23时20分,宜州市北牙乡村民兰金日驾驶其父亲兰南元的两轮摩托车桂MD716X搭乘李有福行至河池市国道323线1231KM+950M时,突然遇到兰继承驾驶广西MA289X号拖拉机从左边路口拐入金宜公路。由于兰金日未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操作不当,导致两轮摩托车撞对拖拉机右侧,造成李有福重伤及兰金日轻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兰继承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兰金日负次要责任,李有福无责任。

  李有福受伤后,因经济赔偿问题三方协商未果。2004年4月1日,李有福一纸诉状将兰继承、兰金日、兰南元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李有福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5287.22元。2004年5月18日,法院依法判决兰继承承担70%赔偿责任;兰金日承担30%,即22586.16元;被告兰南元对被告兰金日负担的款额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兰金日、兰南元父子俩拒绝履行赔偿原告李有福经济损失的法律义务。2005年4月26日,原告李有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几任法官多次深入被申请人兰金日、兰南元家中寻找,均因父子两人长期在外四处打工无法掌握其行踪,家中又无供执行财产而以其它方式结案。

  2013年2月22日,该案恢复执行后,金城江法官又多次前往被申请人兰金日、兰南元所在村屯及家中走访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并动员他们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申请人兰南元始终坚持自己与交通肇事无关,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依法对兰金日、兰南元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果断地对被申请人兰南元账户中的23650.16元予以强制扣划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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