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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友借款 期满未还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周口刑事律师  
男子出于朋友情面,在借条上签字承诺“期满我负责追回”,还款期限届满后,朋友无钱还款,男子被诉上法庭。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班朝福偿还原告马甲才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本金人民币3万元,从200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陈茂成负连带偿还责任,陈茂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现年39岁的陈茂成系都安县高岭镇某单位职工,因经常与在高岭镇高岭街上做生意的班朝福聚会饮酒,两人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09年8月间,班朝福因资金困难,急需贷款3万元作生意资金周转用,遂找到陈茂成请求帮忙。陈茂成虽是个爽快的人,却苦于自己手中没有那么多钱借给好朋友,于是,他想到了自己的另一位比较有钱的朋友马甲才。马甲才系高岭镇高岭村农民,颇有经济头脑的他前些年承包甘蔗种植业赚了不少钱,得知两人用意后,答应可以代为到银行贷款,但借款本金及利息须由班朝福负责偿还。同年8月28日,马甲才从高岭信用社贷款3万元交给班朝福,约定借期三年。当天,马甲才虽持有班朝福立写的借条,但还是担心其到期不能还款,遂把目光投向陈茂成,要求提供担保。陈茂成当然看得出对方的疑虑,当下将胸口拍得山响:“老马,你就放心吧,如果到时候班朝福没有钱或者躲债不还,我就负责帮你追回借款!”说完拿过借条在上面写下“期满我负责追回”等字样,并签下自己的名字。

  然而,借期届满后,班朝福未能依约偿还所欠的债务。为此,马甲才多次催款,班朝福、陈茂成均置之不理。2012年11月,怒气难耐的马甲才闹到陈茂成的单位,要求单位领导出面协调处理。同年11月18日,陈茂成出具《承诺书》,承诺“班朝福借款3万元由其负责清偿。”

  虽有出面承诺,但债务人和承诺人仍迟迟不肯还款。万般无奈之下,马甲才一纸诉状递交到都安县人民法院,将班朝福、陈茂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两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

  今年4月28日,昔日好友如今法庭上见。面对马甲才的诉请,陈茂成辩称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马甲才借给班朝福3万元其并不知情。且于2012年11月18日出具的《承诺书》系其向单位的上级领导书写,并非对马甲才作出的承诺。本案债务不应由其承担偿还责任。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班朝福尚欠原告马甲才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事实存在,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为凭,被告班朝福也认可。借期满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予清偿。被告陈茂成提出本案债务与其无关的主张,不能对抗原告现有的证据和被告班朝福借款的事实,且其于2012年11月18日向上级书写的《承诺书》,佐证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证实其负有保证义务,故被告陈茂成提出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同期同类信用社贷款利率计付。综上,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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