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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血染婚纱”案庭审纪实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5日 周口刑事律师  
    区倚 朱向荣/文

  2011年10月18日,云南省罗平县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婚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婚车上的新娘当场死亡,新郎、驾驶员及一名亲友不同程度受伤。

  今年6月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当地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夫妇丧女死亡赔偿金11万元;被告张仁科与堂兄张先生连带赔偿王先生夫妇丧女死亡赔偿金、安葬等费用4万元;改判当地物流公司赔偿王先生夫妇丧女死亡赔偿金、安葬费13.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

  另据生效法律文书证实,法庭之前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仁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18日,张先生和王女士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亲朋好友纷纷前来祝贺。

  哥嫂大婚,作为亲堂弟的张仁科当然也是高兴万分,在外地做生意的他专门从昆明赶到罗平参加婚礼,当起了婚礼摄像师,还被确定为婚车司机。

  婚宴上,张仁科禁不住喝了几杯。 婚宴结束后,张仁科便开着婚车送新人回家。

  当天19点45分左右,婚车行驶到了罗平县县城二堡厂玛利亚医院门口。在快速穿越一个三岔路口时,不幸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尽管大货车紧急刹车,但由于惯性太大,大货车的保险杠还是扎进了婚车的后车室。

  消防员赶到现场后,决定先将婚车破拆。40分钟后,婚车被破拆完毕。这时消防员发现,新娘的头部被货车的保险杠压住,没有丝毫松动。消防员只得立即联系了吊车,希望将货车车头吊起,将被困者解救出来。

  21点35分,新娘终于被一名医生和两名消防员抱了出来。但遗憾的是,新娘早已停止了呼吸。

  案发后,惊魂未定的张仁科一直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检测,张仁科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53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交警部门认定,婚车驾驶员张仁科在醉驾、超速且未确保安全、通畅的情况下通行;大货车驾驶员卢某超速驾驶超载货车,且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交警部门据此认定,张仁科与卢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庭审现场

  2012年4月20日上午9点,罗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张仁科回忆,当时他发现大货车从五六米远的地方驶来,先是下意识减速,但瞬间又觉得加速可以过去,干脆踩下油门加速。就在这减速加速的一念之间,酿成惨剧。

  “导致嫂子身亡,我对不起我哥,我愿意尽最大努力赔偿。”张仁科说,“当天是哥哥结婚,依照风俗,我不可能不喝酒,但也因此酿成大错。”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仁科表示,这起事故是因为他酒驾造成的,在民事赔偿方面,除了保险公司和对方公司赔偿的,剩下的他会全部赔偿,也会尽量去看望王女士的父母,希望法庭能够判处他缓刑。

  检察机关认为,张仁科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并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建议法庭对张仁科处以三个月到五个月的拘役。

  辩护人则提出,案发后,张仁科积极在现场施救,等待交警到来,希望法庭考虑其积极赔偿婚车车主及新郎的损失,对其处以一个月到二个月拘役。

  经过合议,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张仁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张仁科当庭表示量刑过重,但不再提起上诉。

  庭审背后

  “我在结婚这天失去妻子,而开婚车的人是我堂弟。”张先生说,他是人财两空。事发后,他和堂弟的关系已经大不如前。

  张先生希望张仁科对岳父母作出最大限度的赔偿,而他自己,也曾对张仁科提起过附带民事诉讼。

  据了解,本案开庭前,经法官主持调解,张先生与张仁科及保险公司对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张仁科赔偿张先生2431.18元,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9000元。

  “但说到底还是兄弟。”张先生为此纠结过后,决定在刑事案件开庭前,与张仁科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了谅解书。

  提起上诉

  2011年10月18日,对罗平县的王先生夫妇来说,是个异常悲痛的日子。他们的女儿还没来得及换下婚纱,就遭遇了不测。

  “女儿和女婿谈了将近3年的恋爱,她在出嫁前给了我们一个深深的拥抱,自己激动得掉下了眼泪。”然而,就在婚礼当天中午12点,女儿随婚车离家七八个小时后,王先生夫妇就与新婚女儿阴阳相隔。

  2012年1月,王先生夫妇将张仁科、货车驾驶员卢某及其所在物流公司、婚车车主代某及两辆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这起民事案件中,新郎张先生也以第三人身份参与。

  王先生夫妇向上述被告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4.3万余元。

  2012年2月,罗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余下部分由卢某所在公司承担50%,赔偿13万余元。

  鉴于事发当天,张仁科为新婚夫妇是无偿提供劳务,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醉酒驾车,存在重大过失,罗平县人民法院判令张仁科与新郎共同赔偿部分损失4万元。

  聚焦二审

  一审判决宣判后,第三人张先生以案件发生后,公诉机关已审查起诉,该民事案件应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一并审理,一审法院立案受理王先生夫妻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案刑事部分时,受害人是否可以另行单独进行民事诉讼成为争议焦点。

  法庭审理同时证实,张仁科与张先生属弟兄关系;王先生之女与张先生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代某是张仁科所驾车辆的所有人,案发当天无偿借给第三人张先生使用,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卢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当地一物流公司,卢某为驾驶员,案发时卢某的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该货车购买了交强险;一审审理中,是张仁科本人放弃主张权利。

  关于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问题,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张仁科与卢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夫妇的依法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王先生夫妇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鉴于王先生夫妇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当地物流公司已经支付6万元赔偿错误等,法庭二审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部分改判。

  警讯连线

  酒驾让很多幸福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所以国家对酒驾的惩罚是相当重的。原本是高兴幸福的一天,酒驾却成为新人阴阳相隔的罪魁祸首。

  无酒不成席,这样的风俗在中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相对于酒,汽车的出现距今仅100多年历史。现代社会与历史风俗频繁的交错,让这“一老一少”关系越来越密切。

  鉴于该案的警示意义,法庭审理中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旁听案件审理,同时,还邀请了当地县直各部委办局的领导、交警大队部分民警及驾校教练和学员参与旁听。

  在法庭合议案件期间,当地交警大队谢钊警官与旁听人员进行了交流互动,为旁听群众详细介绍了依照法律规定如何划分醉酒驾车的标准、酒驾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县交警大队对整治“酒驾”所采取一系列措施。

  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聂应斌介绍,去年5月1日以来,当地交警大队扎实开展整治酒后驾驶专项行动,筹集资金15万元购买了16台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增强了对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重点时间重点路段加大警力布置,特别是晚上20时至23时,在辖区内的酒店、饭店、ktv及重要娱乐场所门口组织足够力量展开集中清查。至今,共查处酒后驾驶25起、醉酒驾驶7起,行政拘留20人,涉及醉酒驾驶的7名嫌疑人有4人已被判刑。

  “没想到一对新人幸福的婚礼,最后会变成惨痛的婚劫,酒驾真是害人不浅!”

  “宁停三分、不抢一秒,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

  “如果他们在过那个没有红绿灯的三岔路口时,不是快速穿越,而是稍加等待、看清望准,或许这场车祸就可以避免,这个悲剧就能擦肩而过。”

  互动中,旁听人员纷纷说。

  “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这几乎是交管部门规劝驾驶员的 “口头禅”,但仍有一些驾驶员置若罔闻。不仅酒后驾车,甚至在肇事后逃逸。从近两年来自交警部门的统计情况看,酒后驾驶现象与汽车数量的剧增成正比。

  有效控制酒驾行为,提高“屡教不改”者的违法成本,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在美国,有醉酒记录者,汽车保险费用将上升近10倍。醉酒驾驶者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在英国,如果在10年之内共有3次被判酒后驾车,就要吊销执照109年,相当于终身不能开车。对于肇事逃逸,很多国家直接对当事人做出“终身禁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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