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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成“免费食堂” 法院执行遭遇尴尬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0日 周口刑事律师  
  司法拘留作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它通过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规定,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决定实施,由公安机关设立的行政拘留所负责羁押,羁押期间被拘留人的生活费由其个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在被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移送拘留所时,无需预缴生活费用,拘留羁押期间拘留所不能因被拘留人未预缴生活费而对其停止食品供应,待拘留期满时拘留所又不能因被拘留人未缴纳生活费而超期羁押,从而导致被拘留人拖欠拘留所生活费的现象屡屡出现。自2000年以来,笔者所在的五莲县人民法院被拘留人拖欠拘留所生活费的现象共出现23起,其中有3人被拘留两次,两次均拖欠拘留所生活费。由于这部分被拘留人是由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移送羁押的,拘留所不能直接向他们追索生活费,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来促使其缴纳,因此,拘留所把问题推向了法院,推向了具体实施拘留、移送的执行人员,要求法院或者执行人员代为缴纳,甚至曾经出现过法院执行人员移送被拘留人时拘留所要求执行人员垫付被拘留人生活费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执行人员十分尴尬。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拖欠拘留所生活费的现象频频出现,极大的损害了法院执行的严肃性,而拘留所屡屡直接向执行人员索要被拘留人生活费的问题,极大的挫伤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妥善解决,以保证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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